發(fā)生并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過程中
存在財物給付時應如何把握定性

來源:黨風   作者:陳 澍 鄭華葆   時間:2021-09-18 16:58:21  瀏覽次數(shù):-  

  【典型案例】

  王某,中共黨員,某市A區(qū)原副區(qū)長,已婚。

  2016年8月,王某在一次公務接待中認識了區(qū)政府接待辦的女服務員甲,雙方互留了聯(lián)系方式并多次相邀外出,于2016年11月發(fā)生了不正當性關系,后保持至2017年6月。在雙方某次外出游玩期間,王某用個人工資卡刷卡購買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項鏈送予甲。

  2017年3月,王某應邀參加高中同學聚會,重遇高中時期有好感的同班女同學乙,雙方相談甚歡,并在酒后發(fā)生了性關系,后雙方保持不正當性關系至2020年7月。其間,乙多次向王某提及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,王某遂將收受民營企業(yè)主喬某、張某等人所送的違紀違法所得送予乙,累計人民幣40萬元。

  2018年7月,王某率團到當?shù)啬趁駹I企業(yè)考察,結識該企業(yè)高管丙,之后與丙發(fā)生了不正當性關系并保持至2021年1月。其間,丙牽線搭橋,為馬某、金某等多名民營企業(yè)主向王某轉達請托事項,由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述民營企業(yè)主謀取利益,并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。經(jīng)王某同意,丙購買了1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的公寓作為雙方約會的固定場所,剩余財物用于王某、丙的日常開支,以及為丙購買價值人民幣30萬元的轎車1輛。

  2021年1月,群眾舉報王某存在與他人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、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問題,該市紀委監(jiān)委對王某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,查實上述問題。


  【分歧意見】

  本案中,關于王某與甲、乙、丙的關系應如何認定,有四種不同意見。

  第一種意見認為:應以是否存在財物給付作為認定標準。鑒于王某與甲、乙、丙發(fā)生并保持不正當性關系期間還存在財物給付,應全部認定為構成錢色交易的違紀行為。

  第二種意見認為:應以是否存在感情基礎、女方是否有獨立經(jīng)濟來源作為認定標準。鑒于甲、乙、丙均有獨立經(jīng)濟來源,且與王某均存在感情基礎,尤其乙與王某系多年同學關系,在其經(jīng)濟困難時,王某給予財物資助更不屬于利益交換的范疇。因此,應認定王某與甲、乙、丙構成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的違紀行為。

  第三種意見認為:應以給予財物的來源性質作為認定標準。鑒于王某給予甲的財物系其工資收入,給予乙、丙的財物系違紀違法所得,故應認定王某與甲構成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的違紀行為,認定其與乙、丙構成錢色交易的違紀行為。

  第四種意見認為:同意第三種意見關于王某與甲、乙關系的認定。鑒于王某與丙通謀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后,已共同占有財物,共享非法利益,故應先認定王某違反生活紀律,與丙發(fā)生并保持不正當性關系,明確丙系王某的特定關系人,同時依據(jù)《刑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認定王某與丙涉嫌共同受賄犯罪。


  【評析意見】

  本案中,筆者支持第四種意見,主要理由如下。


  一、王某與甲是純粹的不正當性關系違紀行為

  違反生活紀律行為中的“與他人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”,一般包含三個要件:一是發(fā)生了不正當性關系;二是不正當性關系是基于雙方自愿發(fā)生的;三是造成了不良影響。本案中,王某與甲自愿發(fā)生并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,后又被群眾舉報反映,造成了不良影響,符合上述要件。此外,王某送予甲的項鏈,其錢款來源是王某工資收入,亦未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甲謀取利益的情節(jié),未侵害到職務的廉潔性,不宜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。因行為延續(xù)至2018年10月1日之前,故依據(jù)2015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(guī)定,應按違反生活紀律,與他人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認定處理。


  二、王某與乙是典型的錢色交易違紀行為

  錢色交易的行為特征主要體現(xiàn)為兩點:一是必須同時具備發(fā)生了不正當性關系和給予有關財物的行為;二是侵害的客體是黨員領導干部職務的廉潔性,即給予的財物應是通過違紀違法行為獲得的不當利益。本案中,首先,王某與乙發(fā)生并保持不正當性關系,并非以付出財物為前提,這一點區(qū)別于發(fā)生在不特定的主體之間、必須以金錢為媒介的嫖娼關系。其次,雖然王某與乙有較深的感情基礎,且乙有獨立經(jīng)濟來源,但王某給予乙財物,可以是其出于補償、資助等心態(tài)而給予,也可以是乙為謀求關系的對價而進行索要,無論哪種情形,本質上都是實現(xiàn)了“錢”與“色”的對價交換。再次,王某給予乙的財物系其自身違紀違法所得,與王某職權、地位、身份等相關聯(lián),侵犯了王某職務的廉潔性。

  綜上,王某與乙的關系應按違反廉潔紀律,搞錢色交易認定,因行為延續(xù)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,故應依據(jù)2018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一十條之規(guī)定處理。


  三、王某與丙是基于不正當性關系衍生的利益共同體

  如前所述,辨析不正當性關系與錢色交易,在于是否存在“錢”與“色”的對價交換,且“錢”是否不正當所得。但如果被給予者(丙)不僅與給予者(王某)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,且參與到謀取不正當所得的過程中,則應如何定性?

  2007年7月“兩高”《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對“特定關系人”進行了明確,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、情婦(夫)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。本案中,丙與王某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,進而發(fā)展為王某的情婦,即法律所規(guī)定的“特定關系人”。其后,丙利用與王某的關系,牽線搭橋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,通過王某的違紀違法行為獲得不當財物并與王某“共享”,不僅有過程的“共享”,也包括結果的“共享”,兩人已構成共同受賄犯罪。依據(jù)中央紀委法規(guī)室對2018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的釋義,錢色交易強調的是“利益交換”。本案中,丙獲得的“財物”系共同受賄事實中共同占有的財物,丙與王某已經(jīng)從“利益交換”關系演變?yōu)椤袄婀蚕怼标P系。從邏輯上講,如果一方面認為王某與丙存在財物與色的“交換”行為,另一方面又認為王某與丙“共同占有”財物,會帶來推理上的矛盾或重復評價的問題。

  綜上,筆者認為,正是基于王某與丙關系的演變,故應先對王某與丙存在不正當性關系的違紀行為作出評價,明確丙在涉嫌共同受賄犯罪行為上系王某的特定關系人,進而更為合理地闡述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經(jīng)由丙牽線搭橋,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財物的事實,從邏輯關系上也更能體現(xiàn)整個案件事實的辯證統(tǒng)一。因王某的行為延續(xù)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,故應依據(jù)2018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按違反生活紀律,與他人發(fā)生不正當性關系認定處理,同時援引2018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十七條的紀法銜接條款,對王某、丙涉嫌共同受賄犯罪行為進行評價。(作者陳澍系省紀委監(jiān)委案件審理室干部,鄭華葆系汕頭市紀委監(jiān)委案件審理室干部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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